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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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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2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12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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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3年 - 113-2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121918 |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3年 - 113-2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121918
年份:
113年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31.以下對基金保管機構之敘述,何者有誤?
(A)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應記載於期貨信託契約
(B)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與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分別獨立
(C)擔任基金保管機構者,應符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D)基金保管機構發現期貨信託事業有故意或過失致損害期貨信託基金資產時,應逕自拒絕期貨信託事業處分基金資產之指示,不須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請求期貨信託事業履行義務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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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MoAI - 您的AI助手
B1 · 202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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