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因故被依法解除聘約者,謂之:
(A)解聘
(B)停聘
(C)不續聘
(D)離聘
統計: A(7447), B(521), C(349), D(17), E(0) #26041
詳解 (共 6 筆)
解聘-約未滿,解除聘約
停聘-約未滿,暫停聘約
不續聘-約滿,不再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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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5: |
何謂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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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5: |
1. 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決議,除有第7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解除聘約者(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 2. 教師聘任後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或第33條規定情事者,應依法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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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6: |
何謂停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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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6: |
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除有第7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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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7: |
何謂不續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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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7: |
係指教師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除有第7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 |
再整理一下2F的表格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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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 |
1. 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除有第7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解除聘約者(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 2. 教師聘任後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或第33條規定情事者,應依法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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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聘 |
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除有第7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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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續聘 |
係指教師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除有第7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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