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因故被依法解除聘約者,謂之:
(A)解聘
(B)停聘
(C)不續聘
(D)離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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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47), B(521), C(349), D(17), E(0) #26041

詳解 (共 6 筆)

#384112


解聘-約未滿,解除聘約

 

停聘-約未滿,暫停聘約

 

不續聘-約滿,不再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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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61

Q35

何謂解聘?

A35

1.  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決議,除有第7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解除聘約者(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

2.  教師聘任後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或第33條規定情事者,應依法解聘。

 

 

Q36

何謂停聘?

A36

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除有第7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

 

 

Q37

何謂不續聘?

A37

係指教師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除有第7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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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508

再整理一下2F的表格

【解】

解聘

1.  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除有第7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解除聘約者(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

2.  教師聘任後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或第33條規定情事者,應依法解聘。

停聘

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除有第7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

不續聘

係指教師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除有第7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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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63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四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61921C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
二、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
三、不續聘:指教師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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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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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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