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有關投信投顧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委託保管機構專責辦理資產保管業務
(B)大陸地區投資人尚未開放以委任方式委託投信事業來臺從事證券投資
(C)以外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幣計價證券者,應先經中央銀行許可
(D)證券經紀商亦得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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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20), C(99), D(99), E(0) #1798998
統計: A(10), B(420), C(99), D(99), E(0) #1798998
詳解 (共 2 筆)
#607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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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得依本辦法之規定,以下列方式投資證券:
一、投資由臺灣地區證券投資或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並於國外銷售之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國外受益憑證)。
二、投資臺灣地區證券。
三、投資由臺灣地區發行公司在國外發行或私募之公司債(以下簡稱海外公司債)。
四、投資由臺灣地區發行公司參與在國外發行或私募之存託憑證(以下簡稱海外存託憑證) 。
五、投資由臺灣地區發行公司在國外發行、私募或交易之股票(以下簡稱海外股票) 。
金管證八字第09800176692號:
一、大陸地區投資人依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從事證券投資,得以委任方式委託經本會核准辦理經營全權委託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託業及證券經紀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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