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A)3000以上6000以
下元
(B)1000以上3000以下
(C)6000以上9000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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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6), B(2456), C(476), D(4), E(0) #884760
統計: A(1216), B(2456), C(476), D(4), E(0) #884760
詳解 (共 2 筆)
#154007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
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
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
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
,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
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
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
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
月。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
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
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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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9244
http://motclaw.motc.gov.tw/Law_ShowSBasis.aspx?LawID=E0130023&soid=4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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