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郵購買賣契約經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而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 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契約仍為有效,但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B)視為解除契約 (C)該約定效力未定 (D)該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