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2 保險業以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從事大陸地區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
理措施,並由董事會每年訂定外匯風險管理限額及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
定期控管者,得依本法從事以人民幣計價之各項資金運用,但其於從事大陸地區政
府、公司相關有價證券之運用,以下列項目為限,且投資時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
險資本之比率未達
(A)百分之二百
(B)百分之三百
(C)百分之二百五十
(D)百分之五
百 以上及無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所列情事。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2條 ...
未解鎖
第十二條 保險業已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