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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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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年外幣公版題庫-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規範101-200#64989
科目: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選擇題 (100)
3-101 保險業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其特定目的 不動產投資事業之業務範圍,以 A.購買;B.持有;C.維護;D.管理;E.營運或處分 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權利等為限 (A)ABC (B)ABD (C)ABCD (D)ABCDE。
3-102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2 條規定,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不得向 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且其資金用途以下列何者為 限:A.支付經營業務所發生之相關成本及費用 B.存於金融機構 C.投資政府所發行 之公債、國庫券(A)AB (B)ABC (C)AC (D)A。
3-103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1 條,保險業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 業之經營,該事業之各項收入,除預留必要之經營資金外,應於每年結算並經會計 師簽證後(A)一個月內(B)二個月內(C)三個月內(D)六個月內 匯回母公司。
3-104 保險業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應就擬投資取得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每 一標的物於事前逐筆檢送書件向哪個單位申請核准(A)中央銀行(B)經濟部(C)主管機 關(D)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3-105 保險業投資大陸地區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規定向 (A)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B)中央銀行 (C)經濟部 (D)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申請許可。
3-106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1 條,保險業應於投資年度終了後(A)一個 月內(B)二個月內(C)三個月內(D)六個月內 檢具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下列資 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107 保險業經由信託方式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受託機構應為經當地主管機關核 准經營信託事業者,且最近 1 年內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何等級或相當等級 以上之金融機構,並不得為保險法第 146 條之 7 第 3 項所稱之利害關係人(A)BBB 級 (B)A 級 (C)BBB+級 (D)A-級。
3-108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保險業者須符合下列哪些條件, 方得依本辦法從事以人民幣計價之各項資金運用:A.已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從事大 陸地區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 B.由董事會每年訂定外匯風 險管理限額 C.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定期控管者(A)ABC (B)AB (C)BC (D)AC。
3-109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但書規定,已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從事大陸 地區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且無該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所列情事者,其資金得從事下列投資項目運用:A.大陸地區政府公債或 國庫券 B.大陸地區集中市場交易股票及集中市場上市前首次公開募集股票 C.大 陸地區之公司債 D.大陸地區之證券投資基金(A)AB (B)BC (C)CD (D)AD。
3-110 保險業符合『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者,得依本 辦法從事以人民幣計價之各項資金運用,但其於從事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相關有價 證券之運用,不得投資下列哪些項目:(A)大陸地區店頭市場交易股票(B)大陸地區 集中市場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C)大陸地區掛牌上市之證券 投資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D)大陸地區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包括於銀行間債券市場 交易之標的。
3-111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從事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相關也價證 券之運用,以下列項目為限,何者正確? A.大陸地區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包括於銀行 間債券市場交易之標的 B.大陸地區集中市場交易股票集中市場上市前首次公開募 集股票 C.大陸地區集中市場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D.大陸地區掛 牌上櫃之證券投資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A)ABD (B)BCD (C)ACD (D)ABC。
3-112 保險業以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從事大陸地區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 理措施,並由董事會每年訂定外匯風險管理限額及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 定期控管者,得依本法從事以人民幣計價之各項資金運用,但其於從事大陸地區政 府、公司相關有價證券之運用,以下列項目為限,且投資時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 險資本之比率未達 (A)百分之二百 (B)百分之三百 (C)百分之二百五十 (D)百分之五 百 以上及無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所列情事。
3-113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保險業依前項規定從事以人民幣計價 之各項資金運用,但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得從事 前項第 1 款及第五款之投資。其投資總額不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A) 百分之五(B)百分之十(C)百分之十五(D)百分之二十。
3-114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業資金投資大陸地區集 中市場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之公司債,其發行公司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需 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A)BBB+級 (B)A-級 (C)A級 (D)BBB級 或相當等級以 上。
3-115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一項所列之投資項目,除應符合本 辦法各項商品之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投資於大陸地區政府 公債及國庫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A)百分之二十 (B)百分之十五(C)百分之十(D)百分之五。
3-116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一項所列之投資項目,除應符合本 辦法各項商品之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二.投資於同一公司所發 行符合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之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 投資額度百分之一及發行公司股東權益(A)百分之二十(B)百分之十五(C)百分之十(D) 百分之五。
3-117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一項所列之投資項目,除應符合本 辦法各項商品之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外,投資於大陸地區掛牌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及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每一基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A)百 分之五(B)百分之十(C)百分之一(D)百分之二。
3-118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一項所列之投資項目,除應符合本 辦法各項商品之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外,投資於第一項第 1 款至前款之有價證券及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A)百分之 五(B)百分之十(C)百分之十五(D)百分之二十。
3-119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6 項規定,人身保險業應依人身保險業辦 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於資訊公開網頁之說明文件應記載內容事項下 公開揭露從事本條第 1 項各款資金運用之 (A)投資總額 (B)信用評等等級 (C)投資 總額及損益情形 (D)損益情形 ,並於每季更新一次。
3-120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保險法第 139 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經主管機關 核准,得為(A)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B)衍生性金融商品(C)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 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D)國外不動產之國外投資。
3-121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保險法第 139 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經主管機關 核准,得為(A)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B)衍生性金融商品(C)經中央銀行許可辦 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D)國外不動產之國 外投資。
3-122 保險業申請投資國外銀行業,應符合之資格條件,下列何者不正確(A)保險業董事會 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管控 (B)保險業前 1 年度各種準備金 之提存符合法令規定 (C)最近 1 期業主權益除以含分離帳戶總資產比率達百分之六 以上 (D)保險業應具備可健全經營管理銀行業之專業能力及經驗。
3-123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被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即檢具事由及相關 資料向主管機關陳報之情事(A)解散或停止營業(B)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C)變更負責人(D)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3-124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者,應於每年幾月底前彙整前 1 年度 所投資所有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業務報告並提報主管機關 (A)3 月 (B)4 月 (C)6 月 (D)2 月 。
3-125 保險業已訂定 A.國外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B.風險監控管理措施;C.完整之投資 手冊;D.內部控制制度,並經董事會同意者,得在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額度內辦 理國外投資 (A)AC (B)BD (C)BC (D)AB。
3-126 保險業已訂定國外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並經董事會同意 者,得在該保險業資金多少額度內辦理國外投資 (A)15% (B)25% (C)20% (D)10%。
3-127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業訂定國外投資相關交易 處理程序應包括 A.制定整體性投資政策 B.書面分析報告之制作 C.交付執行之紀錄 D.檢討報告之提交 (A)ABC(B)ACD(C)BCD(D)ABCD 等,其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 年。
3-128 保險業訂定國外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應包含哪些相關資料? A.書面分析報告之 製作;B.交付執行之紀錄;C.檢討報告之提交;D.風險評估報告 (A)ABC (B)ACD (C)ABD (D)ABCD。
3-129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業訂定國外投資相關交易 處理程序應包括書面分析報告之製作、交付執行之紀錄與檢討報告之提交等,其相 關資料應至少保存(A)五年(B)二年(C)一年(D)三年。
3-130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保險業訂定國外投資風險監控管理措 施,應包括有效執行之 A.風險管理政策 B.風險管理架構 C.風險管理制度 D. 風險管 理程序 (A)BCD (B)ACD (C)ABC (D)ABCD 。
3-13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業訂定國外投資風險監控 管理措施,應包括有效執行之風險管理政策、風險管理架構及風險管理制度,其中 風險管理制度應涵蓋國外投資相關風險類別之 A.識別 B.衡量 C.監控 D.報告 (E)限額 控管 (A)BCD(B)ABC(C)ABCD(D)ABCE 之執行及變更程序。
3-132 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總額至其資金 25%,須符合下列哪些規定:A.最近一年無 受主管機關重大處分情事 B.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 重大缺失 C.經所屬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投資機構評估辦理國外投資有利其經營 D.檢具含風險管理制度相關說明之完整之投資手冊 (A)ACD (B)BCD (C)ABD (D)ABC。
3-133 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總額至其資金 30%,除應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 法」規定外,尚須符合下列哪項規定(A)最近一年無受主管機關重大處分情事(B)董 事會中設有財務管理委員會,並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C)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 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D)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 達 250%以上。
3-134 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總額至其資金 35%者,除符合「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 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外,尚須符合下列哪些規定:A.國外投資部分已採 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 B.最近二年無受主管機關罰鍰處分情 事,或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C.董事會中設有風險控管委員會或於公司 內部設置風險控管部門及風控長,並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D.由董事會每年訂 定風險限額,並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控管部門定期控管 (A)ABD(B)ABCD(C)ACD(D)ABC。
3-135 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總額至其資金 35%,除應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 法」規定外,尚須符合下列哪項規定:(A)最近三年無受主管機關重大處分情事 (B) 董事會中設有財務管理委員會 (C)國外投資部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週 至少控管乙次 (D)最近一期自有資金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 250%以上。
3-136 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總額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五者,應除符合下列哪些規 定:A.取得國外投資總額提高至資金百分之三十五之核准已逾一年 B.由董事會每年 訂定風險限額,並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控管部門定期控管 C.最近一期自有資本 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或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最近一年 信用評等級為 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D.當年度未取得其他提高國外投資總額核准 (A)ABD(B)ABCD(C)ACD(D)ABC。
3-137 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總額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四十者,應符合下列哪些規定:A. 最近一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B.國內外信用評等 機構評定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為 AA+或相當等級以上;C.設有內部風險模型以量 化公司整體風險;D.當年度未取得其他提高國外投資總額核准 (A)AB (B)AC (C)BCD (D)ABCD。
3-138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所稱重大處分情事,指經主管 機關核處罰鍰新臺幣多少元(A)二百萬元(B)一百萬元(C)五十萬元(D)三百萬元 以上 者。
3-139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5-1 條規定,保險業符合下列哪些規定者,得於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不逾越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所定最高額度內,依彈 性調整公式計算國外投資額度:A.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 保險業務 B.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 C.符合保險 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 D.經營該業務依保險法相關 規定辦理提列之各種準備金全部運用於與該業務收付同一幣別之保險業辦理國外 投資管理辦法所定資金運用項目 (A)ABC (B)ACD (C)BCD (D)AB。
3-140 保險業符合下列哪些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另行核給不計入保險法第 146 條之4 第 2 項前段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A.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最近一年信用評等 等級為 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B.最近 3 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均達百分 之二百五十以上 C.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D.由 董事會每年訂定風險限額,並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定期控管 (A)BD (B)CD (C)AB (D)AC。
3-141 保險業投資之國外資產得委由保管機構保管或自行保管,其保管機構應為最近一年 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信用評等等級為(A)AA+級 (B)A-級 (C)BBB+級 (D)AA-級 或相當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
3-142 保險業有下列何種情事者,除經由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之有價證券 及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外,其國外投資有價證券應集中由保管機構負責保管 A 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達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B 國外投資金額達美金 10 億元以上 C 有違背內部控制重大事件(A)A (B)BC (C)AB (D)B 。
3-143 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達 A.資金百分之三十 B.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C.國外投資 金額達美金五億元 D.國外投資金額達美金十億元以上者,除經由金融機構辦理特定 金錢信託投資國外之有價證券及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外,其國外投資有價證券 應集中由保管機構負責保管,且保管機構不得超過五家(A)BD (B)AB (C)AC (D)BC。
3-144 保險業國外投資金額達美金 10 億元以上者,除經由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 資國外之有價證券及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外,其國外投資有價證券應集中由保 管機構負責保管,且 (A)保管機構不得超過 2 家 (B)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以外之保管機構不得超過 5 家 (C)保管機構限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 (D)保管機構不得超過 5 家。
3-145 保險業投資於下列何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資金 5%:A.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BBB+級之公司所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B.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基礎建設基金及商品基金 C.資產池個別資產之信用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未達 BBB-級之抵押債務債券 D.資產池採槓桿融資架構 E.國外不動產(A)CDE (B)ABC (C)ABCD (D)BCD
3-146 保險業有下列何者情事者,不得投資資產池之個別資產含次級房貸:A.最近一年有國外投資違反保險法受重大處分情事 B.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五十 C.董事會未設置風險控管委員會,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D. 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信用評等等級達 BB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A)ACD (B)BCD (C)AC (D)ABC。
3-147 保險業有下列何者情事者,得投資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基礎建設基金及商品 基金(A)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 250%(B)最近一年有國外投資違 反本法受重大處分情事(C)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 220%,且經國內 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信用評等等級達 AA 級以上者(D)董事會未設置風險控管委員 會,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3-148 保險業辦理各項資金運用時應以何種方式,並於計算投資部位時,依商品特性予以 適當評價,而判斷超限與否應以最近一筆交易之成交價格為評估基準 (A)購買成本 入帳 (B)賣出成本入帳 (C)購買所得入帳 (D)賣出所得入帳。
3-149 保險業於何時之時點,均屬國外投資總額之衡量日,應評估有無逾限之虞 A.實際匯 出外幣 B.以外幣購買國外投資標的 C.實際入帳 D.簽約 (A)CD (B)A (C)B (D)AB。
3-150 國外投資總額之計算,以最近一期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決(結)算之國外投資總額, 加減至衡量日止所有新增減之實際國外投資金額,且新增減投資部分應以何時之匯 率計算 (A)中央銀行結帳 (B)實際入帳時 (C)各銀行結帳 (D)衡量日。
3-151 國外投資總額之計算範圍,除法令所載國外投資項目外,仍(A)應計入國外有價證券 因跨月交割所產生之應收與應付款 (B)衍生性金融資產與負債淨額 (C)因投資國外 有價證券所衍生之應收利息 (D)在國外匯兌損失或利益等國外相關之項目 以上何 者為非。
3-152 國外投資總額之計算範圍,除法令所載國外投資項目外,仍應計入 A.國外有價證券 因跨月交割所產生之應收及應付款 B.衍生性金融資產與負債淨額 C.因投資國外有 價證券所衍生之應收利息等與國外投資相關之項目 D.國外有價證券所產生之匯兌 利益或損失(A)BD (B)AC (C)AB (D)ABC 等與國外投資相關之項目。
3-153 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A.所收取之保費 B.兌換損益 C.從事之資金運用 D.提存的各項責任準備金,除相關法令有明確規範排除外,應併入國外投資限額計 算(A)AB(B)BD(C)AC(D)BC。
3-154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3 規定,保險業辦理放款項目不包括(A)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 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B)公司保證之放款(C)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 放款(D)以合於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3-155 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的外幣放款,應向(A)中央銀行(B)財政部 (C)金管會(D)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3-156 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的外幣放款,下列何者符合規定:(A)以各 該保險單所簽發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 (B)以各該保險單所簽發新臺幣收付 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 (C)以其他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單為質 (D)以其 他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
3-157 以歐元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A)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B)新台幣 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契約(C)美元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契約(D)歐元收付之投資型人 身保險契約得辦理契約轉換。
3-158 以歐元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哪些保險契約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A.新臺幣 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B.美元收付之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C.新臺幣收付之非投 資型保險契約 D.歐元收付之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A)BCD (B)ABC (C)ABD (D)ACD。
3-159 以美元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 A.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B.美元收 付之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C.新臺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契約 D.歐元支付之投資型 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辦理契約轉換(A)BCD(B)ACD(C)ABD(D)ABC。
3-160 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A)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辦理契約轉 換(B)新台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辦理契約轉換(C)新台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 險契約,得辦理契約轉換(D)新台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得辦理契約轉換。
3-161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 A.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B.外幣收 付之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C.新臺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契約 D.外幣收付之投資 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A)AC (B)ABC (C)BD (D)AB。
3-162 保險業管理資產時,應考量(A)負債及風險 (B)成本與收益 (C)資產與負債 (D)風險及 報酬,並分析資產與負債之關係,確保有足夠之清償能力。
3-163 人身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時,應將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 險單之資產予以區隔,至區隔資產帳戶應記載 (A)資本損益 (B)直接與間接費用 (C) 以上皆是(D)持有價值。
3-164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 3 條規定,保險業管理資產時,分析資產與負債之關係 應考慮哪些事項? A.分析持有資產之到期日;B.分析資產配置;C.建立適當現金流 量預測模型;D.建立風險控管機制 (A)ACD (B)ABCD (C)AC (D)BD。
3-165 保險業應對各項資產所產生之各種風險(至少應包括市場、信用、流動性、作業及法 律等風險)加以 A.辨識;B.衡量;C.報告;D.監控(A)AB (B)BD (C)AC (D)ABCD。
3-166 保險業應對各項資產所產生之各種風險加以辨識、衡量、報告及監控;前項所稱各種 風險至少應包括 A.市場風險 B.信用風險 C.流動性風險 D.作業風險 E.法律風險 (A)ABC (B)ADE (C)BCD (D)ABCDE。
3-167 保險業訂立之投資管理流程,其內容應包含:A.制訂整體性投資政策 B.設置並授權 相關單位執行投資政策 C.分析、衡量及控制投資結果與風險 D.投資執行報告 (A)CD(B)ABC(C)AB(D)ABCD。
3-168 整體性投資政策應至少(A)每季(B)每年(C)每二年(D)每半年 應重新依照資產與負 債關係、風險承受程度、長期風險報酬要求、流動性與清償能力狀況檢討一次,並 報經董事會通過。
3-169 保險業制定整體性投資政策時需考量下列哪些項目後訂之,並報經董事會通過:A. 資產與負債關係 B.風險承受程度 C.資產報酬要求 D.流動性與清償能力 (A)ABC(B)ABD(C)ACD(D)BCD。
3-170 有關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之敘述,何者正確 A.比照以新台幣收付 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費率與準備金提存 B.該商品費率之預定利率不須考量該保 單對應資產之國外投資之資金運用報酬率 C.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計算公式之公司 債利率部分,將參考以該幣別國家之公債利率為主 (A)AB (B)ABC (C)AC (D)BC。
3-171 金管會 96 年 8 月 29 日開放壽險業辦理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初期僅 開放何種幣別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 (A)澳幣 (B)新臺幣 (C)美元 (D)歐元。
3-17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98 年 2 月 12 日同意開放 A.美元 B.澳幣 C.歐元 D. 加幣(A)CD(B)AC(C)AB(D)BC 計價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
3-17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開放哪幾種外幣計價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 A.美元 B.澳 幣 C.歐元 D.加幣(A)ABC(B)A(C)AC(D)ACD。
3-174 目前壽險業可銷售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中,已開放之外幣有(A)美元、日幣 (B)澳幣、歐元(C)美元、日幣、歐元(D)美元、澳幣、歐元。
3-175 自民國幾年起壽險業得銷售不分紅人壽保單或銷售以該險之經營損益分紅依據之 分紅人壽保單(A)93 年(B)94 年(C)91 年(D)92 年。
3-176 壽險業之分紅人壽保險業務,該年度由董事會核定之可分配紅利盈餘,其分配予要 保人之比例不得低於 (A)百分之八十(B)百分之六十(C)百分之五十(D)百分之七十。
3-177 利率變動型壽險之「利率變動調整值」係由公司之(A)實際利率與預定利率的差額(B) 固定利率與機動利率的差額(C)長期利率與短期利率的差額(D)宣告利率與預定利率 的差額 所計算而產生。
3-178 萬能保險係以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依該保險費所適用之(A)宣告 利率(B)預定利率(C)預定營業費用率(D)預定死亡率 計算保單價值之壽險商品。
3-179 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保險費的計算基礎為 A.預定死亡率 B.預定利率 C. 預定危險發生率 D.預定營業費用率 (A)ACD (B)BCD (C)ABC (D)ABD。
3-180 人身保險業自 92 年 1 月 1 日起新銷售之人壽保險單,計算保險費率之生命表(A)以 國民生命表為基礎(B)得自行決定(C)以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D)以台 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
3-181 依保險法第 145 條規定,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依何者計算其應提存之 各種責任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A)保險種類(B)繳費方法(C)保險期間(D)繳費期 間。
3-182 依保險法第 145 條規定,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 存之各種(A)解約金(B)責任準備金(C)保單價值準備金(D)保險給付 記載於特設之帳 簿。
3-183 有關責任準備金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 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責任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B)保險公司必須平日就有 所準備(C)準備方法就是將附加保險部分,扣除應給付的保險金後的大部分資金提存 保管(D)責任準備金的計算與提存,牽涉到相當複雜的精算技術及法令規章問題。
3-184 有關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之責任準備金之敘述,何者不正確(A)必須分別 按照保險期間,計算出各種保險的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B)保險公司必須平日 有所準備(C)責任準備金的計算,牽涉到相當複雜的精算技術(D)準備方法是將純保 險費扣除應給付的保險金後的大部份資金提存保管。 教育訓練科編輯 10607 版 僅供內部教育訓練使用
3-185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88 年 1 月 1 日起 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 25 年繳費 25 年滿期生死合險為大者,(A)採 20 年滿期 生死合險修正制 (B)採 20 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 (C)採 25 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D)採 1 年定期修正制。
3-186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95 年 1 月 1 日起 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 20 年繳費終身保險為大者(A)採 20 年滿期生死合險修 正制(B)採 20 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C)採 1 年定期修正制(D)採 25 年滿期生死合險 修正制。
3-187 有關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12 條之規定,何者正確 A.生存保險附有按一定期間(含滿期)給付之生存保險金部分,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採平衡準備金制為原則 B.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採平衡準備金制為原則 C.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由壽險公會另定之 D.人身保險業變更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時,應事先經主管經關核准(A)CD (B)ABD (C)CB (D)AC (E)BD
3-188 人身保險業自 101 年 7 月 1 日起新銷售之人壽保險單,其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生命 表,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改以(A)得自行決定(B)以國民生命表為基礎(C)以台灣壽險 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D)以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
3-189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 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稱為(A)保單價值準備 金(B)危險發生準備金(C)解約價值準備金(D)責任準備金。
3-190 依保險法第 119 條規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 人應於接到通知後(A)半個月內(B)二個月內(C)三個月內(D)一個月內 償付解約金。
3-191 依保險法第 119 條規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以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 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少於要保人應得(A)保單帳戶價值之二 分之一(B)保單現金價值之四分之三 (C)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D)保單價值準 備金之四分之一。
3-192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年金保險,保險費的計算基礎為 A.預定危險發生率 B.預定 利率 C.預定營業費用率 D.預定附加費用率 (A)ACD (B)ABC (C)ABD (D)BCD。
3-193 下列何者不是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年金保險,保險費的計算基礎(A)預定附加費用 率(B)預定利率(C)預定危險發生率(D)預定死亡率。
3-194 依保險法第 119 條規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以付足一年以上者 A.保險 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半月內償付解約金 B.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 保險契約 C.解約金之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D.解 約金之金額不得少於受益人應得保單帳戶價值之四分之三 以上敘述何者不正確 (A)BC (B)ABD (C)AD (D)ABC。
3-195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年金保險,責任準備金提存方式,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 之提存(A)計算方法由公司自行訂定(B)自動調整精算公式(C)以平衡準備金制為原則 (D)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全額提存。
3-196 人身保險自 94 年 1 月 1 日起新銷售之年金保險,其計提最低責任準備金之危險發 生率應以年金生命表之__為基礎,並以不超過計算保險費之__為準(A)90%,預定 危險發生率(B)100%,預定危險發生率(C)90%,預定利率(D)100%,預定利率。
3-197 年金累積期間,保險公司依據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減去附加費用後,依宣告利率計 算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年金給付開始時、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年金金額, 稱為(A)變額保險(B)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C)萬能保險(D)年金保險。
3-198 利率變動型年金乙型於給付期間,保戶可領取的年金金額與: A.預定附加費用率 B. 宣告利率 C.年金生命表 D.預定利率有關(A)ABC(B)ACD (C)BCD(D)ABD 。
3-199 以外幣收付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保險費的計算基礎為:A.預定危險發生率 B. 宣告利率 C.預定利率 D.預定附加費用率 (A)ABCD(B)ABC(C)BCD(D)ACD。
3-200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契約,年金給付期間之預定利率(A)不得高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 月之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B)應高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C)不得高 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但得為負數(D)不得低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月之 宣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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