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我國人甲在英屬開曼群島設立A公司,10年後甲因病去世,其於A公司之股份由甲之妻乙、子丙、 女丁繼承。乙以丁損及其在英屬開曼群島遺產即A公司股東權利為由,經英屬開曼群島法院裁定許可指定自己為限制性遺產管理人,並召開股東會解除丁之董事職位並指定丙為董事,丁則主張甲於A 公司之股東權利乃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乙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推派為公同共有遺產之管理,竟單獨以甲遺產管理人身分自居,乙係侵害其繼承權而違法解任其在A公司之董事職位,故繼 續以A公司董事自居。A公司遂向我國法院提起確認A公司與丁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法院應依我國法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14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B)我國法院應依我國法定性為繼承,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C)我國法院應依英屬開曼群島法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14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D)我國法院應依英屬開曼群島法定性為繼承,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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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3), B(221), C(237), D(71), E(0) #3139652
統計: A(363), B(221), C(237), D(71), E(0) #3139652
詳解 (共 6 筆)
#617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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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
二、社團法人社員之入社及退社。
三、社團法人社員之權利義務。
四、法人之機關及其組織。
五、法人之代表人及代表權之限制。
六、法人及其機關對第三人責任之內部分擔。
七、章程之變更。
八、法人之解散及清算。
九、法人之其他內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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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之下列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
一、法人之設立、性質、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二、社團法人社員之入社及退社。
三、社團法人社員之權利義務。
四、法人之機關及其組織。
五、法人之代表人及代表權之限制。
六、法人及其機關對第三人責任之內部分擔。
七、章程之變更。
八、法人之解散及清算。
九、法人之其他內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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