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A國人甲男與其妻乙定居於B國,並育有丙子和丁女。甲男由於經商之故在我國銀行有鉅額存款,為
避免身後子女爭產,故生前即以公證遺囑表示將其財產的二分之一留給丙子。數年後,甲男舉家遷居
並設住所於C國,不料丙在C國誤交損友,甲在對丙失望之餘,遂在C國以自書遺囑之方式撤回先
前的遺囑,並於撤回遺囑不久後死亡。丙對於該遺囑撤回方式之有效性有所爭執,遂於我國提起訴訟。
有關該遺囑撤回之方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得選擇適用A國法或C國法
(B)得選擇適用B國法或我國法
(C)得選擇適用B國法或C國法
(D)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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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6), B(60), C(120), D(166), E(0) #3139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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