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A國人甲到B國旅行時,因手機電池壞掉,即在當地向經銷商乙購買C國之丙公司所生產之電池一 顆,充電時卻因電池過熱而燃燒焚毀。甲在我國對丙提起訴訟,若不考慮國際管轄權之問題,我國法院原則應依何國法作為判決之準據法?
(A)我國法
(B)A國法
(C)B國法
(D)C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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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53), C(332), D(404), E(0) #3139654
統計: A(103), B(53), C(332), D(404), E(0) #3139654
詳解 (共 5 筆)
#5916589
按涉外民事適用法第26 條:「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 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依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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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7322
26立法目的: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涉及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關於其商品製造過程之注意義務及所生責任之規定,爰規定原則上應適用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
此一規定不問商品係經外國製造人事前同意而進口,或經由貿易商依真品平行輸入之方式而進口者,均有其適用。如前述被害人之所以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而受損害,乃是因為商品製造人之創造或增加被害人與商品接觸之機會所致,或謂其間具有相當之牽連關係者,即有特別保護被害人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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