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甲、乙均具中華民國籍,結婚後即移居至美國加州舊金山市,並在當地工作,而後在美國生有一子丙。 丙在舊金山長大,直至22歲始赴紐約市工作,並在當地生活,鮮少回加州家中。設丙30歲那年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死亡,在紐約市留下遺產。問關於丙之遺產繼承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中華民國法
(B)適用加州法
(C)適用紐約州法
(D)適用安大略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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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169), C(572), D(43), E(0) #3139655

詳解 (共 3 筆)

#6156993

這個問題可以分三層次解


首先,死亡時,依當事人死亡時之本國法
(本件為我國法與美國法)

其次,國籍的積極競合,用涉民法2,選關係最切(本件為美國法,因為丙長居美國)

最末,美國是一國數法的國家,選關係最切
(因為丙從22歲起,長居紐約,所以選C,因為關係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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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1610
涉民法第58條 繼承,依被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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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9223
甲、乙均具中華民國籍,結婚後即移居至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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