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甲、乙均具中華民國籍,結婚後即移居至美國加州舊金山市,並在當地工作,而後在美國生有一子丙。 丙在舊金山長大,直至22歲始赴紐約市工作,並在當地生活,鮮少回加州家中。設丙30歲那年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死亡,在紐約市留下遺產。問關於丙之遺產繼承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中華民國法
(B)適用加州法
(C)適用紐約州法
(D)適用安大略省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2), B(169), C(572), D(43), E(0) #3139655
統計: A(122), B(169), C(572), D(43), E(0) #3139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