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甲與乙皆為A國人,在B國偶然相遇,相談甚歡,甲向乙提起古董出售事宜,乙對古董頗有研究, 甚感興趣,兩人便於B國依照B國法律所規定之方式締結X古董之買賣契約,並相約回國後再履行契約義務。兩人於旅遊結束後各自回國,但於履行契約義務時,對於契約發生爭執。若甲與乙締約時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契約實質之準據法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契約行為之方式,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條規定,原則上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則 在具體適用上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此一結果可使契約之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之準據法一致
(B)甲與乙既已依當事人意思決定契約之準據法,則不論是契約之實質要件、形式要件或效力等問題, 皆僅能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C)甲與乙締約時雖已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契約實質之準據法,然關於契約之方式,亦得依行為地 法律,即B國法所定之方式為之
(D)關於古董所有權之移轉,涉及物權行為,是否已完成有效之權利移轉行為,應依物之所在地之法律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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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610), C(147), D(54), E(0) #313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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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9224
甲與乙皆為A國人,在B國偶然相遇,相談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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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6926
答:依照涉外民事法律第20條規定 (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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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II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III 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甲乙約定以我國法為買賣契約實質要件之準據法,而雙方對契約發生爭執,出賣人甲住A國,推定為關係最切法律,得適用我國法或A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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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15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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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涉外民事16,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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