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0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何種時間?
(A)在途期間
(B)作業 期間
(C)工作時間
(D)交通運輸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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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4), B(17), C(4), D(70), E(0) #1425366
統計: A(504), B(17), C(4), D(70), E(0) #1425366
詳解 (共 3 筆)
#1491032
請阿摩修改選項錯字,謝謝
| 第 16 條 |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 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 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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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6796
根據《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
因此,正確答案是 (A) 在途期間。
「在途期間」是指訴願人因為距離遙遠,需要交通或郵遞時間而額外增加的時間,目的在於保障訴願人的訴願權,避免因地理因素導致錯過法定期間。
是的,行政訴訟也有關於「在途期間」的相關規定,目的與訴願法類似,都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避免因地域遙遠而影響其權利行使。
《行政訴訟法》第89條規定:
行政訴訟法 第89條(在途期間之扣除)
* 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重點解釋:
* 同樣扣除在途期間: 與《訴願法》類似,如果行政訴訟的當事人不住在行政法院的所在地,在計算法定期間時,也應扣除因交通往返所需的「在途期間」。
* 但書: 如果當事人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且該訴訟代理人住居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且能為期間內的訴訟行為,則當事人就不再適用扣除在途期間的規定。這是因為有代理人可以即時處理訴訟事務,便沒有扣除在途期間的必要。
* 在途期間的標準: 行政訴訟法明確指出,具體的「在途期間」日數,是由司法院另行訂定的。司法院會考量各地區的交通狀況、郵遞時程等因素,制定「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詳細列出不同地區的在途日數。
因此,無論是訴願程序或行政訴訟程序,法律都設有「在途期間」的規定,以確保當事人因居住地與受理機關或法院距離遙遠,不至於因時間不足而喪失其提出救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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