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1.非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主張其權利受處分之損害時,得採取何種爭訟途徑,謀求教濟?
(A)陳情
(B)
請願
(C)不得提起任何行政救濟
(D)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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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80), C(102), D(961), E(0) #1425367
統計: A(189), B(80), C(102), D(961), E(0) #1425367
詳解 (共 2 筆)
#1516949
最高行政法院 96年度判字第1601號 節錄:
如法律已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
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此觀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理由書自明。
準此,非處分相對人起訴主張其所受侵害者,若可藉由新保護規範理論判斷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可認為具有訴訟權能,而得透過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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