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何者不是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的工作模式?
(A)受害者和加害者的面對面調解
(B)應報模式(retribution model)
(C)和平圈(peacemaking circle)
(D)社區修復委員會(community restorative bo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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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530), C(61), D(47), E(0) #3496590
統計: A(198), B(530), C(61), D(47), E(0) #3496590
詳解 (共 2 筆)
#6597317
修復式司法的意義:有別於傳統的刑事應報模式是以「犯罪」、「處罰」為核心,修復式司法讓雙方當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犯罪事件進行討論,讓被害人了解行為人的行為原因、讓行為人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想法,進而使雙方達成道歉、賠償等共識,進而修復彼此及社區之關係,並預防再犯。→(B)應報模式是傳統刑事處罰。
修復式司法實施模式:
1.調解:由經過訓練的調解者主持調解會,促進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如法院調解。→(A)屬之。
2.家庭會議:將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聚在一起討論解決方式。
3.和平圈:將雙方當事人及警察、司法人員、律師等相關人聚集在一起討論,討論修復和預防再犯。→(C)屬之。
4.社區修復委員會:社區中一群人組成委員會,協助雙方當事人討論修復計畫。→(D)屬之。
1.調解:由經過訓練的調解者主持調解會,促進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如法院調解。→(A)屬之。
2.家庭會議:將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聚在一起討論解決方式。
3.和平圈:將雙方當事人及警察、司法人員、律師等相關人聚集在一起討論,討論修復和預防再犯。→(C)屬之。
4.社區修復委員會:社區中一群人組成委員會,協助雙方當事人討論修復計畫。→(D)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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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可參考新北地檢署:https://www.pcc.moj.gov.tw/293833/293912/293913/293916/365124/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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