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有關大學教師聘用之敘述,何者不符大學法的規定?
(A)大學得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B)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C)大學得置助教以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
(D)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教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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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8), C(24), D(158), E(0) #468213
統計: A(23), B(18), C(24), D(158), E(0) #468213
詳解 (共 2 筆)
#2725199
都在大學法
第 17 條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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