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關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
(B)末期病人是指罹患嚴重傷病且不可治癒之病人,以及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
(C)末期病人不可選擇拒絕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D)若末期病人未簽署不施行維生醫療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時,不得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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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5), C(0), D(0), E(0) #349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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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7308393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A)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
以下為您解析《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相關規定與各選項錯誤之處:
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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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敘述正確: 根據本條例第 4 條及第 5 條,成年且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意願書的內容包含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減輕痛苦之處置)或選擇不施行、撤除維持生命治療(維生醫療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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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敘述錯誤: * 正確定義: 根據第 3 條,「末期病人」是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證據預期其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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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混淆點: 選項提到的「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 5 種臨床狀態,是 《病人自主權利法》 的適用範圍,而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末期病人的核心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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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敘述錯誤: 根據第 3 條及第 7 條之定義,維生醫療包含「維持生命治療」以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末期病人有權選擇拒絕或撤除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以符合其安寧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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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敘述錯誤: 根據第 7 條規定,若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且未事先簽署意願書時,得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其親屬順位依序為: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vs. 《病人自主權利法》快速對比
| 比較項目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病人自主權利法 (病主法) |
| 適用對象 | 僅限「末期病人」 | 末期、植物人、重度失智等 5 種狀態 |
| 拒絕項目 | 心肺復甦術 (CPR)、維生醫療 | 包含人工營養、流體餵養等 |
| 代簽權限 | 可由最近親屬代簽同意書 | 須本人事先經過 ACP 諮商並預立 AD |
| 法律屬性 | 較窄,針對臨終處置 | 較廣,保障生命末期自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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