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病人之告知後同意權利,在醫療法與病人自主權利法之規範不盡相同,下列有關兩者差異之敘述何者錯誤?
(A)病人自主權利法要求醫師對於無行為能力之病人,仍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相關資訊;但醫療 法並無類似之規定
(B)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應將相關資訊告知病人本人,且在病人未明示反對時始得告知其關係人; 但依醫療法規定,告知對象則可直接為病人或其關係人
(C)依病人自主權利法與醫療法之規定,手術同意書之簽署可為病人或其關係人
(D)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病人對於醫師在治療上可能產生之利益衝突有知情權利;醫療法則無類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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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3305
1. 題目解析 這道題目考察的是病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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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這題考查的是《醫療法》與《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病主法)在「告知義務」與「同意權」上的細微但重要的差異。以下為您解析各選項:

選項解析與錯誤原因

  • (C) 敘述錯誤:

    • 病主法的規定: 《病主法》第 5 條與第 6 條極度強化「病人本人」的知情與同意權。雖然在實施手術或侵入性檢查前,醫療機構應依《醫療法》規定簽具同意書,但《病主法》更強調在病人意識清楚時,應由病人本人簽署。

    • 錯誤點: 最關鍵的差異在於,若要執行《病主法》中的「預立醫療決定 (AD)」,必須由本人在諮商後親自簽署,親屬不得代簽。雖然一般醫療法規下的手術同意書在特定情況可由親屬代簽,但 (C) 選項泛指兩法規定一致,忽略了《病主法》對本人同意權的絕對優先與特殊限制。

  • (A) 敘述正確:

    • 病主法: 第 5 條明確規定,即便病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醫師仍應以「適當方式」告知病人本人。

    • 醫療法: 傳統醫療法主要針對具法律效力的對象(如法定代理人)進行告知,並無如病主法這般明確要求必須「適當告知無行為能力本人」的條文。

  • (B) 敘述正確:

    • 病主法: 採「病人本人優先原則」。第 5 條規定應將資訊告知病人本人,且只有在病人「未明示反對」時,才得告知關係人。這保障了病人的隱私權與資訊自主權。

    • 醫療法: 第 63、64 條規定告知對象為「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在實務執行上,醫師常會同時告知家屬與病人,法律上並未強制要求必須先取得病人不反對的指示後才能告知家屬。

  • (D) 敘述正確:

    • 病主法: 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明文規定,病人有權知悉醫師在治療上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

    • 醫療法: 僅規範應告知手術原因、成功率、風險等,並無針對「利益衝突」之告知義務。

《醫療法》與《病人自主權利法》告知對象對照表

比較項目 醫療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
告知核心 醫療安全與程序合規 病人自主權 (Patient Autonomy)
優先對象 病人或家屬/關係人均可 病人本人(絕對優先)
告知家屬限制 無特別明文限制 須病人「未明示反對」才得告知
無行為能力者 主要告知法定代理人 仍應以適當方式告知病人本人
告知內容 診斷、風險、成功率 包含療效、利益衝突、預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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