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但下列何者為其例外?
(A)依工作性質,有使用別名之需求,而為戶政機關許可者
(B)依傳統習俗兼祧而為兩家延續香火者
(C)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D)本名粗俗難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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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25), C(1430), D(40), E(0) #1869198
統計: A(138), B(25), C(1430), D(40), E(0) #1869198
詳解 (共 7 筆)
#6094341
姓名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第4條第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1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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