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將其權限之一部分移轉於另一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者,稱為:
(A)委辦
(B)委任
(C)委託
(D)行政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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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112), C(679), D(70), E(0) #393026
統計: A(55), B(112), C(679), D(70), E(0) #393026
詳解 (共 4 筆)
#540741
第 15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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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284
委任>下屬機關 委託>不相隸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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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5468
(A)委辦:(地方制度法第2條)如內政部對台中市政府之委辦
(B)委任 :(行政程序法第15條)如行政院對內政部之委任
(C)委託:(行政程序法第15條)如行政院對考試院、警察局對民間拖吊場之委託
(D)行政委託(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如環保署委託機車行代為檢驗排氣、海基會有關文書驗證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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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750
有委辦、代理、代辦這些嗎?若有又要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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