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者,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不得逕行舉發?
(A)闖紅燈或平交道
(B)搶越行人穿越道
(C)在立體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D)聞消防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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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49), C(1189), D(97), E(0) #393033

詳解 (共 3 筆)

#533135
第7條之2(逕行舉發與例外)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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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800
最新修正 第 7-2 條汽車駕駛人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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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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