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耕地租佃爭議案件,經調解成立者,如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造當事人得如何處理?
(A)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B)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調處
(C)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申請協調
(D)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 B(47), C(8), D(213), E(0) #2129322
統計: A(18), B(47), C(8), D(213), E(0) #2129322
詳解 (共 3 筆)
#5237247
第 26 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
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