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登記錯誤之說明,何者錯誤?
(A)因登記錯誤致受損害者,由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B)因登記錯誤致受損害者,其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C)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時,應以書面聲請該
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辦理更正
(D)登記錯誤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
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代號:3506
頁次: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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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13), C(36), D(35), E(0) #2687107
統計: A(208), B(13), C(36), D(35), E(0) #2687107
詳解 (共 2 筆)
#4885398
第 68 條 土地法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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