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土地登記規則就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下列何者 錯誤?
(A)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 得申請之
(B)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 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 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本類資料任何人得申請之
(C)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 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之
(D)第三類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但為權利人之管 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
統計: A(22), B(32), C(50), D(181), E(0) #2687111
詳解 (共 3 筆)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EN
第 24-1 條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
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
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前項第二款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但為權利
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
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
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
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申請提供,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規定。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 EN
第 37 條
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
,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
在此限。
前項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代理申請登記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親自到
場,並由登記機關核對其身分。
地政士代理以網路申請登記,並經電子憑證確認身分者,得免依前項規定
辦理。
第 24-1 條(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前項第二款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
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申請提供,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第 37 條(土地登記申請之委託)110.07.13
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土地登記申請委託代理人à附委託書,而代理人委託複代理人者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
前項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代理申請登記時,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親自到場,並由登記機關核對其身分。(代理人或複代理人,應親自到場,並經登記機關核對身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