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如屬於遺贈之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為何?
(A)受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土地現值
(B)申報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C)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D)遺囑完成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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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1), C(261), D(9), E(0) #2687120

詳解 (共 2 筆)

#4885414

30 土地稅法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

    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

    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

五、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

    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

    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

    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

    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於公告土地現值者

,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照公告土地現徵收土地

增值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

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後經法院判決移轉、法院拍賣、

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案件,於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

尚未核課確定者,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適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

及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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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稅法30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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