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一定事實之發生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 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前述之事實不包含下列那一選項?
(A)繼承
(B)強制執行
(C)贈與
(D)法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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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8), C(261), D(15), E(0) #2687122

詳解 (共 2 筆)

#4885422


法規名稱:土地徵收條例 EN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 23 條

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

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

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

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

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徵收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

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

,不受前項不得分割、移轉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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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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