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一定之情形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0 年內,向該 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下列何者不 屬之?
(A)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 3 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B)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 5 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C)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 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D)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九條規定:1、被徵收之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