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2 條,下列何項不是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書面陳核之內容?
(A)蒐集資料之項目
(B)任務起迄時間
(C)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及其理由
(D)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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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605), C(419), D(229), E(0) #1291903
統計: A(92), B(605), C(419), D(229), E(0) #1291903
詳解 (共 6 筆)
#1644321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A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D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C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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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3309
因爲不可能知道任務會多久才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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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5693
起迄時間 是完成訓練後 告知事項 5
陳永仁:三年之後又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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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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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4550
第 2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及其理由。
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
專業警察遴選第三人及核准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及其理由。
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
專業警察遴選第三人及核准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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