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之規定,警察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時,得對於特定人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 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下述何者錯誤?
(A)限於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 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B)必先經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C)僅能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蒐集之
(D)蒐集資料期間(含延長)最多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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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1512), C(260), D(136), E(0) #1291908

詳解 (共 3 筆)

#1517770
必須警察局長書面同意才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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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9412
第11條針對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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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3024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
第1項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第2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第3項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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