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何者為裁處罰鍰須審酌之事項?
(A)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B)有無涉嫌違反刑事法律
(C)受處罰者之人數
(D)受處罰者之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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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04), B(273), C(124), D(242), E(0) #2988156
統計: A(3004), B(273), C(124), D(242), E(0) #2988156
詳解 (共 5 筆)
#5688089
行政罰法第 18 條
1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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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18條是關於裁處罰鍰時應審酌的因素,以及因不法利得而加重罰鍰的規定。這條文對於行政機關如何具體決定罰鍰金額提供了重要的指導原則。
以下是《行政罰法》第18條的完整內容及解釋:
《行政罰法》第18條
第一項: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 解釋: 這一項規定了行政機關在決定罰鍰金額時,必須考慮的幾個核心要素:
* 應受責難程度(行為人的主觀惡性): 考量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過失的程度(輕過失、重大過失),以及其行為的惡劣程度。主觀惡性越高,罰鍰通常越重。
* 所生影響(客觀危害結果): 考量違法行為對法益(如公共安全、環境、消費者權益等)造成的損害或潛在危害程度。影響越大,罰鍰通常越重。
*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不法利得): 如果行為人是為了獲取不法利益而違反法規,行政機關應考量其從中獲得了多少利益。這部分利益應納入裁罰考量,避免行為人因違法而獲利。
* 受處罰者之資力(得考量因素): 這是個「得」考量的因素,表示行政機關可以依個案情況決定是否納入考量。考慮資力旨在確保罰鍰的實際執行力,避免對經濟弱勢者造成過度負擔,或對經濟強勢者罰之無感。這體現了比例原則和個案妥適性。
第二項: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 解釋: 這是針對「不法利得」的特別規定。
* 如果行為人因違法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不法利得)已經超過了該違法行為法律規定的最高罰鍰金額,行政機關可以就超出最高額的部分,在不法利得的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鍰。
* 其目的在於徹底剝奪行為人的不法利得,避免違法行為者「罰錢了事」或「違法有利可圖」。即使法律規定了罰鍰上限,但若不法利得超過該上限,行政機關仍可就高於上限的部分裁處。這強化了嚇阻效果。
第三項: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解釋: 這一項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減輕罰鍰的幅度。
* 一般減輕: 當《行政罰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可以「減輕處罰」時(例如《行政罰法》第9條年齡或精神狀態減輕、第8條不知法規得減輕等),罰鍰金額不得超過法定最高額的二分之一,也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額的二分之一。
* 同時有免除規定時的減輕: 如果除了減輕處罰外,同時還有「免除處罰」的規定(例如某些情況下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那麼裁處的罰鍰可以減輕到更低的程度,即不得超過法定最高額的三分之一,也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額的三分之一。
* 例外條款: 如果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對減輕幅度有不同的特別規定,則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第四項: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解釋: 這一項將第三項關於罰鍰減輕的比例原則,類推適用於「其他種類行政罰」(例如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等)中,如果這些處罰設有「期間」限制的話。例如,如果某行政罰是「停止營業一個月至三個月」,在符合減輕條件時,其停止營業的期間也可以按比例減輕。
總結來說,《行政罰法》第18條的重要性在於:
* 它確立了行政機關在裁處罰鍰時應遵循的裁量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考慮多方面因素,避免恣意裁罰,確保裁罰的公平性、合理性及妥當性。
* 它特別強調了不法利得的剝奪,即使超過法定罰鍰上限,仍可加重,以遏止違法獲利行為。
* 它規範了減輕處罰的具體幅度,為行政機關提供了明確的裁量基準,避免減輕過度或不足。
* 它將相關減輕原則擴及到其他具有期間限制的行政罰。
這條規定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的重要依據,也是行政法院審查行政機關罰鍰處分是否合法妥當的關鍵標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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