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就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之取得,附加「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始得取得
原住民身分之限制手段,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意旨,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A)比例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誠實信用原則
(D)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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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1), B(321), C(116), D(227), E(0) #3017560
統計: A(2721), B(321), C(116), D(227), E(0) #3017560
詳解 (共 7 筆)
#5669211
沒看過釋憲內文用推的:
要用父或母的姓才能判斷是否有原住民身份的”手段“(通常講手段就是在講比例原則)。
其他選項也感覺不出關聯,(B)明確性原則,行政法上通常指法律有沒有寫清楚、授權給誰有沒有寫清楚、(C)誠實信用原則,望文生義,說好的要做到,跟這題沒關係,(D)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望文生義,通常用在救濟程序,而且看你身份是不是用父母也跟這沒什麼關係,所以就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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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1147
111年憲判字第4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
就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之取得,
所附加之要件係對於具原住民血統者之身分認同權之限制;
其限制目的縱係為保護文化認同特別重要公益,但其手段亦非適合且必要,顯非最小侵害手段,
其限制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三準用系爭規定一部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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