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地方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方立法機關得就其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條例
(B)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C)基於處罰法定主義原則,地方自治條例中禁止課處罰鍰
(D)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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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50), C(3071), D(293), E(0) #3164043
統計: A(71), B(150), C(3071), D(293), E(0) #3164043
詳解 (共 4 筆)
#6054871
(D)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三項: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自治條例保留原則)
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種類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為限,罰鍰額度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得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的種類則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若地方政府自治條例制定具有裁罰性屬行政罰法「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行政罰之規定(例如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等),已逾越地方制度法所定「其他行政罰之種類」,法制上未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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