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 依民國98年修訂之特殊教育法所設置的相關組織名稱,何者有誤?
(A)負責學生之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是屬於「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B)各級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
(C)為處理校園內特殊教育學生之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D)鼓勵大學校院設置「特殊教育中心」,協助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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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107), C(81), D(280), E(0) #218104
統計: A(52), B(1107), C(81), D(280), E(0) #218104
詳解 (共 7 筆)
#273831
特殊教育法 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
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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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86
B 應改為特殊教育諮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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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81
B---> 各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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