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依出納管理手冊規定,某丙擔任 A 機關出納管理人員,請問他(她)每幾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
(A) 4 年
(B) 5 年
(C) 6 年
(D)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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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6), C(268), D(2), E(0) #3170143

詳解 (共 1 筆)

#6038324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加速公款收付、確保公款與公有財物保管安全及健全機關內部財務控管機制,特訂定本手冊。
二、中央政府機關及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出納事務,依本手冊之規定辦理。
三、本手冊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納事務: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之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二)出納管理單位:指管理出納事務之單位。
(三)出納管理人員:指實際經管出納事務之人員。
(四)主辦出納: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不實際經管出納管理事務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所稱其他保管品如係不動產或須堆棧倉庫保管之動產,應以契據、倉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四、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職務代理制度。
五、主辦出納及出納管理人員於職務或工作輪換及機關組織調整時,應辦理交代,並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監交。
主辦出納及出納管理人員應於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完成交代;必要時,得陳報機關首長核准於十日內交代完畢
六、主辦出納辦理交代,應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事務所用章戳及出納管理人員經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等,連同經辦之未了事項,編造移交清冊交付接任者,並由前、後任主辦出納及監交人員簽章後陳報機關首長。
出納管理人員辦理交代,應將經管出納事務所用章戳、文件、帳表與存管之現金、各種票據(包括支票、匯票、本票及外幣票據等)、有價證券、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支票簿(含空白支票及存根聯)、存摺、存單及其他保管品、公有物等,連同經辦之未了事項,編造移交清冊交付接任者,並由前、後任出納管理人員及監交人員簽章後陳報機關首長。
七、出納管理人員超過一人時,應按業務實際狀況,適當分配其工作,並按其職務範圍,詳細規定其職掌及責任。
八、各機關如有分地辦公者,其出納管理單位,得視事實需要,酌派人員,分區管理;但各派出人員,仍受原管理單位之指揮及監督。
九、出納管理單位對機關自行收支款項,收入部分,得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支出部分,除零用金外,以直接匯撥或簽發票據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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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636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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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管理手冊四、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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