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該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十日內發還。下列何者為保證金發還之條件?
(A)得票數至少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
(B)得票數至少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
(C)得票數至少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三
(D)得票數至少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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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78), C(398), D(2636), E(1) #133197

詳解 (共 4 筆)

#991638
總統副總統罷免法第31條  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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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012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31 條 
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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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940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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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301
原本題目:

32.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該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十日內發還。下列何者為保證金髮還之條件?(A)得票數至少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B)得票數至少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C)得票數至少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三(D)得票數至少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

修改成為

32.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該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十日內發還。下列何者為保證金發還之條件?(A)得票數至少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B)得票數至少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C)得票數至少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三(D)得票數至少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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