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有關警察裝設監控設備,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監控設備裝設之地點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B) 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場所,亦可為裝設之地點
(C) 協調與有管理或監督關係之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D) 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5年內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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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129), C(172), D(3163), E(0) #2301544
統計: A(104), B(129), C(172), D(3163), E(0) #2301544
詳解 (共 5 筆)
#4458284
警職法第十條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B)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A),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C)。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D)銷毀之。
31
1
#4536740
V(A) 監控設備裝設之地點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正確
V(B) 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場所,亦可為裝設之地點
正確
V(C) 協調與有管理或監督關係之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正確
(D) 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5年內銷毀之。
1年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0 條
(警察得協調有關機關,裝設監視器,最晚1年內銷毀)
I.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A B C
II.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
D
4
1
#6207784
警職法第10條:以攝影、科技工具或裝設監視器蒐集資料
I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B)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A),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C)。
II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D) 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5年內銷毀之。1年內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