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某化粧品宣稱可治療褥瘡,係違反藥事法之下列何規定?
(A)未申請藥物廣告
(B)非藥物不得宣稱療效
(C)未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D)未取得藥物製造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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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4413), C(5), D(2), E(0) #2624937
統計: A(14), B(4413), C(5), D(2), E(0) #2624937
詳解 (共 5 筆)
#5796660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6 條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1 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4 條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4 條
健康食品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為下列之處分: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前二款之罰鍰,應按次連續處罰至違規廣告停止刊播為止;情節重大者,並應廢止其健康食品之許可證。
四、經依前三款規定處罰,於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應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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