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根據「教師法」規定,下列有關我國教師權利義務的敘述,何者正確?
(A)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及進修等,既是教師權利,也屬教師義務
(B)教師不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C)教師在自由心證下得視情況透露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D)教師享有自行決定是否擔任導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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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92), B(101), C(62), D(227), E(0) #1560571

詳解 (共 7 筆)

#2384885
第四章 權利義務第 16 條Ⅰ教師接受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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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6084
教師法最新修法時間:中華民國108年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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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960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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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0478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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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3601
教師法 第 32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A)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D)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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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1521
原本題目:32.根據「教師法」規定,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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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6961

正確答案: (A)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及進修等,既是教師權利,也屬教師義務

詳細解釋

根據《教師法》,教師具有教學、研究、進修、輔導與服務的權利與義務,其中「從事與教學有關的研究與進修」既是教師的權利(提升專業能力),也是義務(確保教學品質)。

錯誤選項解析

(B) 教師不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錯誤)

  • 根據《教師法》,教師的工作應以教學為主學校不得強迫教師從事與教學無關的行政事務

  • 教師可依據學校規定適度協助,但若工作內容與教學無關,教師有權拒絕。

(C) 教師在自由心證下得視情況透露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錯誤)

  •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教師法》,教師應保密學生及其家庭資料,不得隨意洩露。

  • 除非有法律依據(如司法調查、校內輔導需求),否則不得任意公開學生資訊。

(D) 教師享有自行決定是否擔任導師之權利(錯誤)

  • 擔任導師是學校依照需求安排的工作,教師無法完全自由選擇是否擔任

  • 但如果教師有合理理由(如健康因素),可以提出申請免除導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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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037232
未解鎖
根據《教師法》,教師具有進修、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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