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特殊教育法對身障學生家長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家長無須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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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245+2 高三上 (2019/04/09)
法條詳細依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C錯 ============================ 特殊教育法第 46 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B選項錯誤 ======================================= 高...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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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113桃園學前特正取6謝謝 大二下 (2024/04/20)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校長就下列各款人員予以遴聘(派)兼之: 一、處室(科)主任代表。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身心障礙學生代表。 五、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八、學校教師會代表。 九、學校家長會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