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甲誤以維他命為毒藥,用以殺人,係屬下列所述之何種未遂?
(A)障礙未遂
(B)不能未遂
(C)中止未遂
(D)準中止未遂
統計: A(1227), B(5081), C(113), D(43), E(0) #387380
詳解 (共 10 筆)
手段之偶然失效---障礙未遂 ex:潘金連誤拿白糖毒殺武大郎。
誤拿:是障礙未遂
誤以為是: 是不能未遂
甲從美國寄一盒有毒的巧克力給住在台北的乙,乙出國,回國後,將已發霉的巧克力丟掉。甲的行為是:
(A)既了未遂 (B)未了未遂 (C)中止未遂 (D)不能未遂 - 96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4695答案:A
從行為人犯罪手段的完成與否來看的話,本題是「既了未遂」,由於甲已將有毒巧克力寄達乙家,甲自己所能支配的行為已完成,剩下的就只能讓乙自己吃下去,但由於最後乙沒吃,所以是既了未遂。從行為人犯罪未達既遂的原因來看的話,本題是「障礙未遂」,由於意外障礙,亦即巧克力發霉的原因,導致乙沒有吃下,因此是障礙未遂。 既了未遂及未了未遂區分:
如以"行為階段"區分得分為既了未遂及未了未遂,前者乃指已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但未發生預期之結果;後者係指已著手構成要件之行為,但尚未實行終了構成要件之行為。
又如以"條文規定",得分為障礙未遂、不能未遂、中止未遂。
其中障礙未遂,乃指行為人已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因意外障礙之發生,而未發生犯罪之結果(§25)。
易言之,既了未遂及未了未遂,皆屬障礙未遂之一種,差別再行為階段有無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
如甲追殺仇人乙,惟警察經過,甲放棄逃走。甲已著手但"尚未實行"殺人之行為,故屬未了未遂。
反之若甲追殺仇人乙,並往乙之頸部揮砍一刀,後逃逸。惟乙被路人送醫急救後,倖免於難。此時,甲已著手"實行"殺人之行為,屬既了未遂。
新刑法已經修正了喔!甲男跟乙女分手,甲男企圖用王水對乙女毀容,誤將王水調成香水=障礙未遂
甲與女友乙分手後,懷恨在心,乃調製並對乙潑灑腐蝕性極強之王水,企圖毀容。但甲不知因自己的
疏忽,已將王水調製成香水,乙毫髮未傷,甲之行為是:
(A)障礙未遂(B)不能未遂(C)中止未遂(D)意圖未遂 091年初等考試人事行政、經建行政初等答案:A
何謂〔不能未遂〕? 通說認為必須符合二個要件客觀上:無危險;主觀上:出於重大無知 為什麼主觀上要出於重大無知呢?26條只說〔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為什麼通說要加上一個主觀要件? 其實是有不得已的理由的,比如空屋殺人的例子。 甲為了殺乙,而從屋外開槍,玻璃窗應聲而破,但案發後才發現乙當時不在屋內,甲根本只是對著空屋開槍。 試問甲是否成立不能未遂? 如果單從客觀來看,對空屋開槍,100%沒有任何危險。但是....
若讓甲成立不能未遂而不罰,豈不是爽到甲?當時根本是乙好狗運,如果再來一次,乙還會這麼好運嗎? 所以,不能未遂的實質要件白話版是〔如果再來一次,被害人還會不會這麼好狗運?〕 如果會,那就表示真的不能發生結果,真的無危險;反之,那就是有危險了 那麼什麼情況下才算真的無危險呢?那就是出於重大無知的情況了 例如甲以為巧克力可以殺人,就每天在乙的便當裏偷偷加入巧克力粉末,結果乙根本沒死,只是愈吃愈肥。 這個時候就可能構成不能未遂了 因為-客觀上:無危險(巧克力不會致死)主觀上:出於重大無知(笨到以為巧克力可以殺人) 所以〔如果再來一次,被害人還是會這麼好狗運〕〔如果再來一百次,乙還是不會死〕
〔如果再來一萬次...疑!好像有可能肥死? 回到空屋殺人的例子,因為甲開槍時,屋內空無一人 客觀上:無危險(屋內沒人)主觀上:並非出於重大無知(對屋內開槍是有可能打死人的) 所以〔如果再來一次,被害人有可能會被幹掉喔!〕 因此甲無法符合不能未遂的要件,甲只符合普通未遂。 再來一個國考的例子 甲想下毒殺乙,但不小心拿到砂糖(都是白白的東西,容易拿錯)甲把白色粉末加入乙的飲料之內 乙當然沒死,也活得好好的,試問甲的行為如何評價? 客觀上:無危險(砂糖不會毒死人) 主觀上:並非出於重大無知(原本的毒藥是有可能毒死人的) 所以〔如果再來一次,被害人有可能會被幹掉喔〕因此甲無法符合不能未遂的要件,甲只符合普通未遂。
甲誤以維他命為毒藥=>甲誤以為維他命是毒藥 => 主觀上之重大無知=> 不能未遂
甲男企圖用王水對乙女毀容,誤將王水調成香水=>非主觀上之重大無知=> 障礙未遂
範 例:甲主觀認為維他命為毒藥,用以殺人,如果我們用一般人客觀標準來看待,會覺得:「甲是白癡嗎?」這時即所謂的「重大無知」,且無危險性,應成立不能未 遂,而非普通未遂犯。反之,若甲主觀計畫是用毒藥殺人,卻誤拿維他命,這時候我們仍然以甲主觀計畫作為基礎(用毒藥殺人),再加上我們用一般人客觀標準來 看待,會覺得:「哇,好危險喔!」,此時就不是「重大無知」,應成立普通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