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何項土地,依土地法第41條規定免予編號登記?
(A)交通水利用地
(B)直接生產用地
(C)建築用地
(D)飛機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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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4), B(57), C(8), D(68), E(0) #311624

詳解 (共 2 筆)

#1436403
土地法 第 2 條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第 41 條 第二條第三類及第四類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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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9826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地、地、地、地、狩獵地地、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第二條第三類及第四類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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