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徵收之土地,以信託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者,其應於下列何項計畫書載明之?
(A)投資建設計畫書
(B)徵收計劃書
(C)興建 – 營運 – 移轉計劃書
(D)委託經營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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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528), C(46), D(82), E(0) #311626
統計: A(70), B(528), C(46), D(82), E(0) #311626
詳解 (共 1 筆)
#513740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6 條
徵收之土地,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以信託、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委託經營、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或出租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本條例施行前申請徵收之土地,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得依前項規定之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徵收之土地,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以信託、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委託經營、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或出租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本條例施行前申請徵收之土地,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得依前項規定之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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