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97 條(1)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2)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採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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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二行五———>國賠法、民法剩餘財產請求權
知二行十———>繼承回覆請求權、性別工作平等法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我筆記:請求權 五年: 養租退紅利(贍養費、租金、退職金、紅利、利息)請求權 兩年:
32. 下列何者,適用民法第126條之五年短期消滅時效? (A)承攬人之報酬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