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二十及二十二條的規定,室內遊戲空間之設施應符合相關規定,請問下列那個規定有誤?
(A)有大型遊戲器具時,天花板高度不得低於3公尺
(B)設置空間不得少於30平方公尺
(C)作為防空避難室的地下一樓可做為室內遊戲空間
(D)從地面往上之120公分牆面要採防撞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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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338), C(3093), D(217), E(0) #2954225
統計: A(155), B(338), C(3093), D(217), E(0) #2954225
詳解 (共 7 筆)
#5592406
| 法規名稱: |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
第 三 章 基本設施
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樓層建築者,其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且不得設置於地下層。
二、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於一樓。
三、應設置二處出入口,直接面向避難層或走廊。
室內遊戲空間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獨立設置,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二、設有固定大型遊戲器材者,其天花板淨高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三、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非作為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地下一層,得作為室內遊戲空間使用。
前項第三款設置於地下一層之室內遊戲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週邊應留設有兩側以上,寬度至少四公尺及長度至少二公尺之空間,兼顧逃生避難及通風採光。
二、設置二處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可逃生避難之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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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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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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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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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
第 二十 條 室內遊戲空間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獨立設置,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A)
二、設有固定大型遊戲器材者,其天花板淨高度,不得小於三公尺。(B)
三、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非作為防空避難設備 使用之地下一層,得作為室內遊戲空間使用。(C)
前項第三款設置於地下一層之室內遊戲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週邊應留設有兩側以上,寬度至少四公尺及長度至少二公尺之空間 ,兼顧逃生避難及通風採光。
二、設置二處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可逃生避難之戶外。
第 二十二 條 室內遊戲空間,應規劃玩具、器材、桌椅等收納及儲存空間;並得設置大 型固定或小型移動型遊戲器材。
前項室內遊戲空間之設備,自地面以上至一百二十公分以下之牆面,應採 防撞材質。(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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