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教育人員在知悉少年有非法施用管制藥品
時,需在幾小時之內向主管機關通報?
(A) 24 小時
(B)36 小時
(C)48 小時
(D)72 小時
統計: A(1084), B(3), C(8), D(6), E(0) #2404318
詳解 (共 3 筆)
以下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所提及的相關條文的明確規範整理:
? 第47條第1項:禁止兒少從事特定工作場所
禁止兒童及少年在下列場所從事工作:法源法律網+5Taiwan Laws Database+5National Law Databas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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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酒家、夜總會、舞廳、舞場、理容院、視聽歌唱場所、電子遊戲場等娛樂場所。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場所。Taiwan Laws Database+36 Laws+33people+3
? 第49條第1項:禁止對兒少的行為
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有下列行為:Bifeng Elementary School+13peopl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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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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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Taiwan Laws Database+6Bifeng Elementary School+6Web Law Shar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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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兒少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6 Laws+4Bifeng Elementary School+46 Law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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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之行為。
? 第51條:不得使兒少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照顧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Taiwan Laws Database+56 Laws+5Web Law Share+5
? 第56條第1項:需保護或安置的情形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LawPlayer+5Taiwan Laws Database+56 Law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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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Taiwan Laws Database+16 Law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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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法源法律網+76 Laws+7Taiwan Laws Databas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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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6 Laws+56 Laws+5Taiwan Laws Databas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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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3people+26 Laws+2Taiwan Laws Database+2
? 第53條:責任通報義務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上述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