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副署制度為內閣制的一個特色,若以英國為例,下列何者在說明其副署制度的用意?
(A)國會通過法律後,交由國王簽署同意,再由內閣副署,代表法案應由三者共同負責
(B)當國王不滿意法案內容時,經由副署制度,代表重新交由國會再次審查
(C)因為國王沒有實際權力,所以閣揆及相關閣員必頇簽名副署以示負責
(D)因為國王為最高元首,所以法案通過後必頇由國王副署同意以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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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5), C(271), D(11), E(0) #840650
統計: A(22), B(5), C(271), D(11), E(0) #840650
詳解 (共 1 筆)
#1383507
英國內閣負責的方法,重在副署制度(Counter-signature)。
副署,是副署者自己表示同意之行為,因而副署並非代替他人之行為,亦非代替他人而負責,乃自己同意之行為,即對於自己的行為而負其責任。因之,凡有副署行為者,必須負責。依英國憲法,國王君臨而不統治,一切行為,至少須有國務員一人副署,力能生效,則每一國務員,關於主管事項,均須副署。據此,在英國內閣制下,所謂內閣負責,並不以閣員為限,凡末入閣的一般國務員,均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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