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機關辦理非適用政府採購協定(GPA)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若屬巨額採購(提供電子 領投標、未辦理公開閱覽)其等標期至少不得少於幾日?
(A) 7日
(B) 9日
(C) 10日
(D)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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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496), C(89), D(390), E(0) #2334958

詳解 (共 3 筆)

#4357207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十日。
三、巨額之採購:
十四日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其等標期得依下
列情形縮短之:
一、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
,等標期得縮短五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
二、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
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
期得縮短三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
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
明者,
等標期得縮短二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1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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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7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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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4012
招標期限標準 第3條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資格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ㅤㅤ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十日。
三、巨額之採購:十四日
ㅤㅤ
機關邀請第一項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其自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ㅤㅤ
招標期限標準 第9條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其等標期得依下列情形縮短之:
一、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五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
二、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三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二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ㅤㅤ
等標期=14-3-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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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56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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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期限標準第三條選擇性招標之巨額採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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