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請問下列何者並非屬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規定得退回其案件的情形:
(A)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者
(B)證券承銷商出具之評估報告,未明確表示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者
(C)違反或不履行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所出具之承諾,情節重大者
(D)上市、上櫃公司或興櫃股票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第一項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或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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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73), C(162), D(97), E(0) #2117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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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6006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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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9339
第 7 條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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