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目前投信投顧事業接受投資人全權委託投資時,除委託投資資產為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或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資產者外,單一客戶委託資產之最低限額為:
(A)新臺幣五百萬元
(B)新臺幣一千萬元
(C)新臺幣三千萬元
(D)新臺幣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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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32), C(5), D(2), E(0) #1798174

詳解 (共 1 筆)

#3823312

第十二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單


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但委託投資資產為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資產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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