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下列殘廢項目之定義下列何者為是?
(A) 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需他人 扶助者,適用第 3 級
(B)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1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 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C) 「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言語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 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D) 「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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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2), C(143), D(14), E(0) #1798654

詳解 (共 1 筆)

#4550334

(A)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二級

(B)「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D(D)脊柱運動障害須經X光照片檢查始可診斷,如經診斷有明顯骨折、脫位或變形者,應依下列規定審定:

  • (1)「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 (2)「遺存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 (3)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脊柱固定三個椎體及二個椎間盤(含)以下者,不在給付範圍。

https://finfo.tw/articles/toolbox/disability_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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